西安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企業技術中心在建設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係中的重要作用,規範和加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根據《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和陝西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推進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確立企業技術創新和研發投入的主體地位,對我市主要產業中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突出,創新管理規範,具有重要示範和導向作用的且已經開展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的予以認定,並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以鼓勵和引導企業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條 西安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工信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共同負責西安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工作。市工信委對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進行宏觀指導,並具體負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日常管理及認定評價的具體組織工作和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培育等工作。 第四條 各區縣政府、開發區(基地、港務區)管委會(簡稱“開發區”)應當支持和鼓勵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和發展。各區縣、開發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所屬企業開展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評價,並按照國家、省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作要求,做好監督、督促和企業技術中心快報等工作。 第二章 認 定 第五條 西安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實行企業自願申請原則,每年組織認定一次。受理認定申請截止日期為每年的4月30日。 第六條 申請認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基本條件: (一)在西安市行政區域內注冊、設立2年以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傳統製造業、新興產業、軟件業和建築業。 (二)企業已建立技術中心(或專門的創新管理研發機構)並正常運轉1年以上(見附件1)。 (三)企業領導層重視技術中心建設工作,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和市場競爭意識,為技術中心的建設及運行提供良好的條件。 (四)企業在同行業或者同領域中具備明顯優勢和重要地位,技術創新在企業的發展中作用明顯。 (五)技術中心具備政策研究、市場分析、知識產權管理及生產對接能力。 (六)技術中心具備完善的研究、開發及試驗條件,有穩定的技術創新投入。 (七)技術中心具有優秀的技術帶頭人,擁有一批結構合理、技術水平較高的技術創新人才隊伍。 (八)技術中心組織體係完善,運行機製健全,規劃目標明確,產學研合作穩定,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九)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占銷售(營業)收入比重(R&D)、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等四項指標不低於限定性指標的最低標準(見附件2)。 第七條 企業近兩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認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一)違反稅收法律法規情形; (二)因技術原因發生重大安全事故、質量事故、嚴重環境汙染事件。 第八條 認定程序: (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企業於4月10日前向主管部門提出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書麵申請並按要求報送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西安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報告》(見附件3)和《西安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見附件4)。 企業在提交紙質申請資料的同時,通過西安市工信委網站(http//cx.xagxw.gov.cn )提交電子材料。 (二)主管部門對企業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按照條件擇優確定推薦企業名單,並將推薦企業申請材料及推薦意見在4月30日前報送市工信委(紙質材料一式兩份)。 (三)市工信委在征詢相關意見的基礎上,對申請企業進行資格審查。 (四)依據資格審查結果,市工信委委托社會中介評估機構對企業申報資料相關限定性指標進行專項複核審計。依據專項複核審計結果確定參加市級技術中心認定答辯評審企業。 (五)市工信委組織相關專家或委托符合條件的中介評估機構進行答辯評審。 (六)根據答辯情況,市工信委可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現場核實。 (七)市工信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等部門依據國家產業技術政策、答辯評審意見、現場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審查後,擇優確定擬新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八)由市工信委對擬新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通過市工信委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7天,公示期無異議或經審核異議不成立的,由市工信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聯合發文公布認定名單,並頒發西安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證書(或銘牌)。 第九條 市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結果從市工信委受理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之內公布。 第三章 評 價 第十條 市工信委依據《西安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係》(見附件5),對市級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每兩年進行一次評價。當年新認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下一年度輪次開始參加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 第十一條 評價程序 (一)材料上報: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於評價年份當年4月10日前將評價材料上報主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西安市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見附件6)和《西安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見附件4)等。 (二)材料初審:主管部門對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材料進行初審,並出具審查意見,於當年4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報市工信委(一式兩份加電子文檔)。 (三)材料核查:市工信委委托有條件的中介評估機構對市級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會議核查、現場核查、信函核查、網上核查等。 (四)評價結果計算:市工信委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評估機構對經核查的數據按照《西安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係》的規定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並形成評價報告。 第十二條 技術中心的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一) 評價得分85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 評價得分65分(含65分)至85分為合格; (三)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間為基本合格。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價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於60分; 2.連續兩次評價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間; 3.逾期一個月不上報技術中心評價材料; 4.連續兩次不報送企業技術創新快報; 5.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占銷售收入比重(R&D)、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研究與試驗發展設備原值等四項指標有1項低於限定性指標的最低標準。 第十三條 市工信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對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進行審核確認,由市工信委發文予以公布。評價結果為合格和優秀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由市工信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聯合換發西安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證書。 第十四條 市級認定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從上報材料截止日期,90個工作日內公布。 第十五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應當按期填報企業技術創新快報。要求於每年1月20日前上報上年度技術創新快報(見附件7),7月20日前報送當年上半年技術創新快報(見附件8)。同時每年向市工信委報送企業年度技術開發和新產品項目計劃。 第四章 調 整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級技術中心資格: (一)不報送年度評價材料; (二)評價不合格; (三)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四)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五)所在企業因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和環境汙染事件; (六)所在企業有涉稅違法行為並且被稅務機關依法給與行政處罰的; (七)在申報認定和年度評價中,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第十七條 市工信委同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每年對撤銷的市級技術中心進行審核確認,聯合發文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八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年度評價結果對企業技術中心給予表彰、表彰、撤消資格。 第十九條 對於年度新認定的國家、省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由市工業發展專項資金按照相關規定給予一次性獎勵。鼓勵各區縣、開發區對各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相應政策匹配和支持。 第二十條 對年度評價中取得優秀成績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優先推薦申報省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為優秀的國家、省級和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其上報符合市級相關專項申報要求的項目,市工信委、科技局、發改委、財政局將優先審核和扶持,稅務機關幫助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對於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70分的市級認定技術中心給予警告,由主管部門負責督促企業整改,並將整改報告上報市工信委。 第二十二條 因第十五條原因被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被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 第二十三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當在辦理完相關手續30個工作日內企業將有關情況向主管部門報告並上報市工信委辦理更名調整手續。 第二十四條 對在各級企業技術中心申報認定及管理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公務人員,一經查實,按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證書有效期兩年,到期評價換證。證書編號為:西JSZX-批次-認定年份-順序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區縣、開發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製定扶持政策,支持企業開展技術中心建設。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工信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西安市認定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市工信發〔2011〕122號)同時廢止。 附件:1.企業技術中心定義和職責 2.限定性指標的最低標準(見附件2) 3.《西安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請報告》編寫提綱 4.西安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 5.西安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係 6.《西安市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編寫提綱 7.西安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年報快報表 8.西安市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半年快報報表 9.報資材真實性承諾書